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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《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发布 2024年4月1日起实施

发布日期:2023-09-22 11:40:45
 

9月20日,河南省地方标准《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被批准发布,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、畜禽养殖业、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监控要求、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。 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(河南区域)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新、改、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
本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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